日期:2018/03/28 阅读:628
一、《药品目录》适用于全省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,是规范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合理用药、强化费用支付管理、维护基金平稳运行的基本政策及标准依据。
二、《药品目录》由凡例、西药、中成药、中药饮片组成。
三、参保人员使用《药品目录》内西药、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,按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、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。
四、对《药品目录》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谈判纳入的36种药品(以下简称国家谈判药品),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,有效期满后支付标准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。
五、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加强《药品目录》的使用管理,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《药品目录》的情况,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。
六、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《药品目录》规定,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《药品目录》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。